案例研究
2021年12月31日 案例研究 No.065
■关于在校大学生的用工形式
根据原劳动部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
的意见》第12条规定,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,不视为就业,
未建立劳动关系,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。但实务中,用人单位招用
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大学生的,用人单位应该采用什么样的
用工形式?能否与其订立劳动合同?
本期案例研究引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《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
(2018年)》中的典型案例,对在校大学生的用工形式问题进行说明,
希望能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。
根据原劳动部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
的意见》第12条规定,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,不视为就业,
未建立劳动关系,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。但实务中,用人单位招用
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大学生的,用人单位应该采用什么样的
用工形式?能否与其订立劳动合同?
本期案例研究引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《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
(2018年)》中的典型案例,对在校大学生的用工形式问题进行说明,
希望能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