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3月31日 案例研究 No.112


■关于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动续延条款的相关问题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条规定,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
已建立劳动关系,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自用工之日起
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同时,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,用人单位
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
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。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
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,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
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。

实务操作中,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因漏签劳动合同可能面临的罚则,
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条款。那么,这类条款是否能完全
规避法律风险?又会存在哪些问题呢?

本期案例研究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此问题进行分析,
希望能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。